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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成都景区设户外广告需经城管部门批准

(时间:2008-01-22 共有 人次浏览)

    1月16日获悉,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提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若该修改决定获得通过,成都市广告和招牌的管理机构和审批时间将做一定调整。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条例将工业集中发展区、经济开发区、农村新型社区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广告招牌列入了管理范围。

    据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唐宁介绍,条例自2006年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成都市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成都市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条例的个别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需做修改。

    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决定将广告招牌的管理范围由成都市五城区、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扩大到城乡各区域及旅游景区景点。这就意味着今后这些地区将不得设置有利用建筑物屋顶、利用树木或毁损绿地等情形的广告,批准设置的广告也将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并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违者将被责令拆除并处以罚款。

    对条例的另一处重大修改在于将广告和招牌的管理部门做了相应调整,今后城管部门将接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此外,为提高办事效率,修改决定规定除成都市五城区外,其他区市县城管部门在收到临时广告设置申请后五天内必须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决定是否批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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