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霓虹灯荧光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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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霓虹灯荧光粉管

(时间:2006-08-11 共有 人次浏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荧光粉管(以下简称“粉管”)的名词术语,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验收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外经为6—20mm粉管。
2、引用标准
GB19261—2003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QB/T 3578—1999  电光源用玻璃管和玻璃杆
QB/T 3579.2—4  DGB421型电光源玻璃主要技术数据
JIS C7615---1973  霓虹灯管
3. 术语
3.1  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透明杂质。
3.2  不透明砂粒
   含在玻璃体内的不透明杂质。
3.3  气线
   在玻璃内被拉成线状的气泡。
3.4  透明疙瘩
   玻璃管表面突出的透明粒状并二头带细条纹的缺陷。
3.5  条纹
   玻璃体内存在的丝状玻璃夹杂物和玻璃管内表面不圆形成的条影。
3.6  弯度
   弯曲玻璃管的最大挠度与管长之比的百分数。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单位: mm
 
规格直径
外  径
D
壁  厚
d
弯 度
同截面壁厚
差 值
同截面园度
差 值
6
6±0.3
1.05±0.05
5‰
 
 
S型弯曲不允许存在
0.05
0.3
7
7±0.3
1.05±0.05
8
8±0.3
1.20±0.08
9
9±0.4
1.20±0.08
10
10±0.4
1.28±0.08
12
12±0.4
1.28±0.08
15
15±0.4
1.28±0.08
18
18±0.5
1.40±0.08
20
20±0.5
1.40±0.08
4.2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名  称
项    目
允  许  值
玻璃管外观
端口
两端切口平整、圆滑。
透明砂粒
直径0.3—0.5mm≤3粒。
不透明砂粒
不允许存在。
气线
宽0.3mm以下, 长150mm以内2条。
条纹
不允许存在。
油斑
不允许存在。
荧光粉层外观
粉层线纹
宽0.3mm以下, 长100mm以内2条。
脱粉
不允许存在。
阴阳面
不允许明显存在。
颗粒
不允许明显存在。
表面状况
粉管外表面应干净,清洁,无残留荧光粉。

4.3              粉管涂层牢固度
   粉管经振动试验后, 应无明显掉粉现象。
4.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
粉管两端粉层不均匀度, 管径为9mm以上≤32%,其余≤40%。
4.5              粉管亮度
白色≥2.8×103cd/m2 ,红色≥1.5×103cd/m2 ,黄色≥2.8×103cd/m2 ,
绿色≥3×103cd/m2 , 蓝色≥1.4×103cd/m2 。
彩色玻璃管其亮度不低于同规格的50%。
4.6              玻管材料
   玻管应采用符合QB/T3579.2--4的规定的玻璃材料。
5. 检验方法
5.1              主要尺寸(4.1条款) 的检验使用量具测量。
5.2              粉管外观质量(4.2条款)的检验以目视为主, 必要时用量具测量。
5.3              粉管涂层牢固度(4.3条款)的检验, 是将粉管垂直地固定在振动台上, 水平振动频率为28Hz, 振幅为2mm, 振动时间为5min。
5.4            
 粉管涂层不均匀度(4.4条款)的检测,用光电接受器将粉管两端的透光率转换成光电流I1与I2, 并记录其数值, 用下式计算出荧光粉层不均匀度L1。
 
 
5.5 粉管亮度(4.5条款)的检测, 将霓虹灯粉管按要求制成霓虹灯管,再按附录A的规定测量。
5.6 玻管材料按QB/T3579.2--4电真空玻璃化学分析方法测试。
6. 验收规则
6.1              为了检验制造厂生产的粉管其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的检验部门应对其生产的粉管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6.2              交收试验的粉管应从每日(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交收试验按GB2828执行,其试验项目、检查水平、抽样方案和合格质量水平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交收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条款
检查水平
抽样方案
合格质量水平
AQL %
 
技术要术
试验方法
 
1
主要尺寸
4.1
5.1
特殊检查水平S-3
一次
6.5
 
2
外观
4.2
5.2
4.0

6.3              例行试验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例行试验的粉管应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粉管中均匀地抽取。每当粉管的生产停产半年以上,或当粉管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粉管的性能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
6.4              例行试验按GB2829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样品数量和合格判定数组应符合表4的规定。受试灯管若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表4的规定,则认为例行试验不合格。
                      表4   例行试验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试验项目
试验条款
不合格质量
水平
  RQL %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技术要求
试验要求
1
涂层不均匀度
4.4
5.4
30
3
[0、1]
2
光亮度
   4.5
   5.5
40
5
[1、2]
3
 涂层牢固度
4.3
5.3
30
3
[0、1]

6.5              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6              制造厂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荧光粉管应用塑料袋包装, 袋口密封。
7.2  包装袋或包装袋内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7.2.1   制造厂名称、商标、厂址。
7.2.2   产品名称、规格、颜色、数量、生产日期。
7.3  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4  包装和运输
7.4.1    产品包装应满足各种运输的要求, 避免运输中损坏并应有防雨水浸入的措施。
7.4.2    外包装应有玻璃制品、小心轻放和防湿等字样及图形标志。
7.5  贮存
   贮存在通风、干燥处, 相对湿度不超过80%, 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保存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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