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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细则

(时间:2008-07-29 共有 人次浏览)

     尔勒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库尔勒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库尔勒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规范夜景照明设施,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投放使用的建(构) 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营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办事处、(单位) 三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纳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计。对位于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两侧的建(构) 筑物,或位于其他地区的高大建(构)筑物,均应按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三、库尔勒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抓好人民路,交通路,石化大道、建国路等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夜景照明工作,并对各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凡沿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在视野范围内较明显的高大建(构)筑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纳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     

库尔勒市规划局负责对现有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灯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建(构)筑物进行验收时,同时对该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的审核和验收。  四、库尔勒市规划局负责有关单位开闭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     

五、根据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的总体要求,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查主要大街、重点景区景点和高大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方案,并在方案由库尔勒市建设方案审查委员会审定(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三级负责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大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夜景照明规划方案设置灯光;非主要街道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构筑物夜景亮化必须按照库尔勒市规划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夜景灯光设置方案,报库尔勒市建设方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设置。     

六、本市供电、园林、市政、消防、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库尔勒供电局负责保障夜景照明的电力供应。   

七、库尔勒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管监察及各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及有关单位夜景照明的效果和开闭时间,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即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路灯和步道灯照明设施由市政养护处负责;其他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九、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按以下原则解决,即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费用由建 (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路灯和步道灯照明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可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单位可申请拨付专款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可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属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照明,由广告企业或经营者承担费用。    

 为美化市容和节日景观需要所设置的非经营性的夜景照明,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供电部门可给予适当的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可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本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动)三个等级开放和管理。   

(一) 平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建(构)筑物的泛光照明设施、路灯、步道灯、广告和牌匾、商业及市政设施的照明设施,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开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4时;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24时30分。   

(二)一般节假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重大节日增加的夜景照明设施除外),包括平日夜景照 明设施、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节日照明(含轮廓灯、泛光灯等)、路灯节日灯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含礼花灯)、广场照明、绿化照明、桥梁照明、住楼照明、雕塑照明、喷泉明等设施,每周星期六、星期日,每年元旦、“六一”、“七一”、“八一”、12月31日开放。 开灯时间为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4时30分;在每年10 月1日至次车4月30日期间,为每日24时。     

(三)重大节日(包括盛大庆典活动)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永久性的夜景照明设施,以及在重点地区、重点大街、重点景区景点和有条件的单位门前建设和设置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设施,每年春节、“五一”、“十一”规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间开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春节和“五一” 期间,为每日24时30分;在“十一”期 间,为每日2时。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夜景明开放日期和时间,由库尔勒市规划局另行通知。     

(四)路灯的开启时间按照库尔勒市市政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库尔勒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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