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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推广,别被政策“绊了腿”

(时间:2008-07-31 共有 人次浏览)

       从7月开始,我省大宗用户和个人购买国家指定的高效照明产品将分别得到国家财政30%、50%的补贴,全省低价推广的节能灯是230万只。
    
       看到这条新闻,笔者打心眼里为之叫好。目前我国居民家庭照明以低效照明为主,白炽灯占87%。相对于白炽灯而言,一只20瓦的节能灯相当于100瓦白炽灯的亮度,也就是说,节能灯比白炽灯节电80%。
    
       但笔者也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其他一些已推广的省市,虽然这次国家财政对大宗用户采购有30%的价格补贴,但有些大宗用户尤其是政府采购部门并不热心。原因是:他们没有用电成本的压力,却有采购费用的限制,所以“不方便购买大宗节能灯”。单位的采购费用有限制,电费却没有限制———这样的现状,值得有关部门反思,它反映了目前政府在节能政策设置上的缺陷。
    
       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但这个规定的缺陷在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一个推荐性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采购人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严格执行也可变通执行,使得节能采购的功用大打折扣;而在具体的采购操作中,节能产品因为较非节能产品价高而在价格上明显不占优势,而追求低价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政绩点”,因此节能产品大多在竞标中出局。
    
       制度决定结果,节能推广还需克服政策设置缺陷。对于机关、学校、医院等大宗用户,政府应设置更加科学的政策杠杆和强制、激励措施,推动它们率先购买、使用节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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