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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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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区域和职责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滨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35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4年5月18日组建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滨州市城市管理中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区域为滨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省政府的批复,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的审批.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末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的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戏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三)做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秘书科、法制监督科、综合协调科和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直属单位为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其主要职责:
    1、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办、保密及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资产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2、法制监督科:负负责全局组织人事、群团、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的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的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局组织人事、群团、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的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的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市容环境管理科:参与市容环境各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全市市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的宣传、监督、检查、协调;研究制定市容环境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艺术工作;负责占用市区园林、绿地的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雕塑、路灯等专营企业施工资质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亭(棚、厦)、沿街建筑物立面装修及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管理;负责市区路灯和灯饰等城市亮化实施的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

     6、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负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具体协调和处理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 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处罚。 

    8、 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主要负责市区内西起渤海18路(含)东至渤海5路(含),南起南外环(含)北至北外环(含)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与环境卫生相关的生产。

    9、滨州市路灯管理处:,其主要工作职能是对城区内渤海五路以西,渤海十八路以东,南北到外环的公用道路、广场等照明设施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
     10、滨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城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管理、审批工作园林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滨州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园林处是市区唯一具有绿化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绿化审批事项列入城市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城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指标,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实行“绿色管线、绿色图章”制度及其他绿化管理工作。
                                                                    

                                                          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批复,将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被集中的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给予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首先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查处违法行为为主,不涉及相关部门的正常行政管理工作。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凡在行政管理中核发相关的许可证执照的,应在发证照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不在其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予制止,再移交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审批许可事项

    根据市编委《关于调整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能配置的通知》(滨编[2005]17号)和市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滨政办[2008]9号)要求,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和户外广告设立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的审批手续均须到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执法局窗口或监察支队办理。
 二、审批所需提报材料
 (一)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临时占道审批。
  1、申请表;
 2、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
 3、施工临时占道的,另需提供施工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建筑物临街面装修改建审批。
 1、申请表;
 2、门(店)面租赁合同或建筑物产权证明复印件;
 3、装修改建需规划审批的,提供规划审批文件;
 4、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效果图及设置说明。
 (三)市区内设置商亭(棚、厦)审批。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需规划审批的,提供规划审批文件;
 4、效果图(标明实际尺寸)。

2009-10-24 11:54:47    
王洪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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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方式
电 话: 0543-3163062
传 真:
邮 编: 256600
地 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市政大厦
网 址: http://www.bzzfj.gov.cn..
Email: master@bzzfj.gov.cn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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